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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的通知

应急厅函〔2019〕292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3月20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切实解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中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经研究,拟组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请你单位对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条件及程序说明》(附件1)的有关要求,开展专家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在30家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15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在30家以下的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5人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各自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10人

二、每名被推荐专家原则上只能选择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一个组别。

三、拟推荐的专家需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表》(附件2,以下简称《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推荐表》经推荐单位盖章后,5月10日前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电子版同时发送。

联系人及电话:周超、沃磊,010-83933791、83933792、83933790(传真)。电子邮箱:zhouc@chinasafety.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专业机构处(收)。

附件: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条件及程序说明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附件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推荐条件及程序说明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基本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受托以独立身份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综合评估、技术仲裁、事故调查、监督检查、专题调研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规范和要求,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安全评价师,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技术支撑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专家推荐程序

(一)采用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

(二)拟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需要,认真审核拟推荐专家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并向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提交专家推荐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加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机关司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章)。

(三)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对收到的专家推荐表认真组织筛选,择优确定专家人选,对外公布,技术支撑专家每届任期五年。技术支撑专家任期届满前半年内,应主动提出延续申请。不主动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放弃延续资格。专家不再具备基本条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者,将被移出专家库;专家存在被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其移出专家库并对外公布。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委托有关单位开发和维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专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可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专家所在单位负有专家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专家应按要求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专家重新登录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二)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为入选的专家建立纸质档案。专家纸质档案主要包括:专家推荐表及相关资料、延续确认记录和申诉、投诉记录等。

(三)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遵循随机原则,由系统随机挑选专家。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时,应进行备案,委托或聘请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入档。专家使用遵循回避原则,专家本人在受托任务之外与被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单位(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可能的,都应当回避。

(四)建立专家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被审查、评审单位评价,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抽查考核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续聘和后续使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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